自2023年11月7日起生效

1.一般规定

1.2.网上商店https://padvaiskodistilerija.lt中的商品销售由私人公司Padvaisko dvaras UAB(以下称为“Padvaisko dvaras UAB”或简称“卖方”)组织和开展,卖方注册公司编号:305465725,增值税识别号:LT2100012993117,注册办公地址:Šilo g, 1 A, Glitiškės, Vilniaus r., LT14292 Vilnius,网址:https://padvaiskodisrilerija.lt,电话:37069832031,电子邮箱:senas@padvaiskas.lt
1.2.本网上商店的买卖合同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作为法律文件,确立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产品)(下称“商品”)的购买与付款条款和条件、商品的交货与退货条款、双方的责任以及与在https://padvaiskodistilerija.lt(下称“网上商店”)上以线上方式销售和购买商品有关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对合同双方(卖方和买方)具有约束力。
1.3.以下主体可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
1.3.1.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
1.3.2. 法律实体;
1.3.3.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的法律和其他法令正式授权的上述人员的代表。
1.4.买方(即在网上商店上拥有账户的注册用户)在向卖方下单购买商品时,必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隐私政策”复选框,以确认买方已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和条件,清楚知晓其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隐私政策中所述的个人数据处理方式。
1.5.买方确认同意本条款和条件,即表示买方还:
1.5.1. 保证买方有权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1.2条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
1.5.2. 表明并确认卖方有权对本条款和条件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在修正案(本条款和条件的新版本)生效日期之前,在网站的“我的账户”部分中,买方将使用自己在网上商店的账户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有关此类变更、修正和补充的通知。每次购物时,都要求买方确认自己已阅读并同意更新/修正后的本条款和条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隐私政策”复选框),以确保通知买方。本条款和条件的新版本将在其发布于网上商店的网站后生效。买方在网上商店下单时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版本对买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履行订单期间本条款和条件进行了修正/补充,则将根据买方已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版本履行此类订单,并确定卖方和买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涉及商品的付款、交货和退货等)。
1.5.3.承诺向卖方提供准确的买方详细联系信息(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卖方或快递公司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联系买方(通知买方本条款和条件的更新情况(通过电子邮件)、订单状态及其变更、快递公司到达情况及其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事件、卖方和/或快递员的行动等)。
1.6.如果买方不同意本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则不能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
1.7.如果买方未了解本条款和条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卖方不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并且无条件地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当买方下单给卖方履行时,即视为一个法律事实。一旦发生此事实,即认为卖方已采取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行动,使买方能够在其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时了解本条款和条件。
1.8.买方必须阅读卖方批准且发布于网上商店网站上的隐私政策,该隐私政策被视为买卖合同的有效附件。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1.5.2条的规定,卖方可以对隐私政策进行修正和更新。买方必须根据隐私政策中规定的程序,对买方个人数据的具体处理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买方可以访问https://padvaiskodistilerija.lt/privatumo-politika,查看隐私政策。
1.9.通过其账户的设置,买方授予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信息或文件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由买方负责向卖方提供买方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并保证信息准确性。
1.10.网上商店和商品的设计、功能、商标及其描述均为卖方的财产。
1.11.  如果买方在网上商店进行的行为是立陶宛法律所禁止的,或严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卖方有权从网上商店中删除买方的账户。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将认为买方严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
1.11.1. 在过去的5(五)个月内,买方未能接收商品至少达到5(五)次,即在尝试交货时,买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无人接收商品;
1.11.2. 在至少2(两)起情况下,买方的行为未尊重卖方的员工或送货的快递公司或属于暴力行为(身体或心理暴力);
1.11.3. 在接收只能由卖方出售给某一年龄以上人员的商品(酒精饮料或能量饮料)时,买方出示了伪造的个人身份证件或他人的身份证件;
1.11.4. 在其他情况下,买方严重违反/实质违反本条款和条件。
1.12.在上述第1.11条规定的情况下,买方总是会使用账户中提供的地址通过邮件收到通知(无论是在首次违规时,还是在首次违规后账户没有从网上商店中删除的情况下发生后续违规时)。买方有权提供解释。卖方决定从网上商店中删除买方的账户时,会不迟于在删除账户前10(十)天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买方。

2.订购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

2.1.在买方在网上商店创建自己的账户和/或将商品放入购物篮后,即通过点击“开始订购”向卖方下单并完成包括确认订单和支付订单在内的所有后续步骤后,本条款和条件作为买卖合同对卖方和买方具有约束力。买方在网上商店创建账户和购物篮后,自买方通过点击“支付”按钮或明确表示买方意图购买商品并就卖方所提供商品与服务付款的其他按钮从而向卖方下单之时起,买卖合同即视为订立,其中服务包括商品的包装、配送等,但前提是网上商店提供此等服务,并且在订单形成期间向买方明确提供了服务的描述和价格。
2.2.在网上商店下单时,买方必须按照本条款和条件支付商品款项并接受商品,本条款和条件或法令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取消订单、拒绝商品等)除外。
2.3.买方可以在网上商店订购商品,前提是买方已创建一个已获得批准的用户账户。创建用户账户需要执行账户注册操作,确认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隐私政策,指定买方的有效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并通过网上商店系统的相关操作(功能)确认其有效性:
2.3.1.确认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的操作是网上商店系统的验证功能,买方必须使用这些验证功能来确认买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即买方必须确认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有效、能够正常使用,且买方有权使用它们。在确认过程中,卖方会向买方的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发送确认码。买方需要按照网上商店网站上提供的说明,输入确认码和/或点击确认链接。
2.3.2.电子邮件确认码将发送至买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用户必须点击链接并在打开的网页上验证已成功确认电子邮箱地址。
2.3.3.电话号码确认码将通过短信发送。买方必须在网上商店系统中输入该确认码,并在打开的网页上验证已成功确认电话号码。
2.3.4.注册用户在完成下单的所有步骤后即成为买方。
2.4.在创建账户和/或更改账户详情和/或账户设置以及订购商品时,买方必须在网上商店网站的相关字段中输入正确履行订单所需的买方个人详情,并在必要时输入其他收货人的详细联系信息和/或购买商品的法律实体的详细联系信息。买方有责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如果提供的数据发生变化,买方必须更新数据。如果买方提供的个人数据不正确和/或不完整或买方未能更新或补充此类数据,由此导致买方和/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害,卖方概不负责。
2.5.卖方和买方之间签订的每一份买卖合同都按照法令规定程序,存储在网上商店的数据库中。

3.商品的付款条款

3.1.商品将以买方在网上商店下单时有效的价格,出售给买方。商品的价格以欧元报价。包装费和运费不包括在价格内,除非网上商店网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将单独列明包装费和运费。
3.2.买方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方式支付商品款项(由买方自行决定):
3.2.1.在下达商品订单时,但在买方确认购物篮并点击“付款”选择支付方式下单后不超过10(十)分钟,进行付款。选择通过电子银行系统或支付卡(前提是,买方的支付卡(按类型)支持在线支付)支付款项,在线支付商品的预付款。在付款过程中,系统将引导买方前往网上商店实现的支付平台;
3.2.2. 凭卖方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银行付款单支付(此支付方式仅适用于法律实体买方);
3.2.3. 通过网上商店实现/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3.2.4. 买方知晓并同意,不允许用现金支付方式购买商品。订单必须在快递公司送货或在商店取货时预付款项(上述第3.2.2条规定由法律实体购买商品的情况除外)。
3.3.在买方预付商品款项后,开始履行订单,且只有在卖方从买方使用的电子银行系统的银行或其支付卡服务运营商处收到买方的商品款项及其送货确认后,或者买方提交付款证明后,才开始计算商品交货期限。网上商店网站上所述的商品及其配送价格包含增值税。如果法律实体购买商品(并且根据上文第3.2.2条的规定凭税务发票付款),则开始履行订单,且立即开始计算商品交货期限。
3.4.如果选择在订购时预付商品款项,而买方在下单后的10分钟内未能支付商品款项,卖方有权取消订单,且无需通知买方。
3.5.卖方将在商品交货后3(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发票,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其发送至买方账户中提供的地址。

4.商品配送

4.1.网上商店交易及商品配送范围涵盖立陶宛共和国全境。
4.2.商品配送方式:
4.2.1.快递公司 – 第三方。快递公司 – 快递服务提供商是VENIPAK LIETUVA, UAB,其经营名称为VENIPAK,卖方有权向该公司透露买方的个人数据和订单详情。买方同意将履行订单所必需的数据透露给第三方,特别是买方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送货地址、购物篮信息和/或收货人的个人数据(即,姓名和电话号码)。而且,买方授权卖方向快递公司透露所有这些数据,并授权快递公司在卖方/快递公司为履行订单而需要联系买方或经买方授权的收货人以及将商品送到送货地点时,使用这些数据。买方同意本条款和条件,这表示买方特别同意,卖方除使用VENIPAK LIETUVA, UAB作为快递公司外,还可以在与第三方达成送货服务协议后使用任何其他第三方作为快递公司,且卖方没有义务通知买方更换了快递公司;
4.2.2. 买方按照自己在订购过程中选择的地址,在商店的营业时间内,前往卖方的收货点之一收货。
4.3.商品按照订购过程中向买方指明的费用进行配送。卖方还可以设定不同的配送费用,无论是临时费用还是永久费用(例如,如果订单价值达到一定金额,或在特定期间等情况下,可以免费配送商品)。该费用在买方下单和付款之前已经公布,并且对买方清晰可见。
4.4.卖方有权单方面设定最低购物篮金额,即买方在网上商店选择并订购商品时必须达到该金额,才能进行购买。网上商店的网站上必须明确指明最低购物篮金额。商品的配送费用不包含在最低购物篮金额内。卖方必须在网上商店的网站和订单中告知买方最低购物篮金额。
4.5.卖方将尽一切努力完整履行买方的订单。在极少数情况下(如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或所订购商品的存货意外毁损或损坏等其他事件),如果卖方无法提供全套和足够数量的订购商品,卖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4.5.1. 第一,卖方通过电话联系买方,并告知其商品短缺的情况。卖方告知买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1) 接收卖方可以配送的相应订单中的其他商品,并退还短缺商品的费用;(2) 拒收卖方可以配送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并退还这类商品的价格和配送费;(3) 在订单中加入与所订购商品类似或在特征(种类、价格等)上尽可能相似的其他商品。
4.5.2. 第二,如果卖方试图通过电话联系买方的尝试失败,则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把上述第4.5.1条中提及的信息发送给买方;并且告知买方回复电子邮件或致电卖方的时限,以确保订单在买方选择的时间交货。
4.5.3. 第三,如果买方未回复上述第4.5.2条中提及的电子邮件,卖方将在买方选择的时间配送其余商品(如果订单包含其他可供货商品),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买方,对于未配送的商品买方将获得退款,并且买方有权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6节(“合同撤销、商品更换与退货”)规定的程序,退回订单中的其他商品(全部或部分)。
4.6.如果买方选择的类似商品的价格低于买方已付的价格,那么在商品配送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将已付金额与实际价格的差额支付到买方的账户。
4.7.如果买方不希望接收卖方选择的类似商品,买方可以在交货时将此类商品退还给送货的快递公司,并在税务发票、装箱单或送货时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商品退货单上注明退货事实。
4.8.在接收卖方配送的类似商品后,买方可以稍后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6节(合同撤销、商品更换与退货)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货(根据法律不能更换或退货的商品除外)。
4.9.如果卖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订单,买方已付款但卖方未交货的商品以及买方在交货时或随后退回的商品的款项,将在交货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买方的账户。 
4.10.如果法律实体在交货后支付商品款项(上述第3.2.2条中提到的情况),则法律实体有义务支付商品款项,包括法律实体因任何理由在交货时退回的商品的款项。在交货时退回的商品的款项和配送费将在发货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法律实体的账户。
4.11.买方订购的商品,如果买方选择自行提取,商品将配送到订单中指定的收货点。买方有义务在下单时选择的时间限制内自行提取商品,并接听账户中指定电话号码的电话,因为卖方或快递公司可能使用该电话号码来商定订单的履行细节、准确时间等。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商品已经到达卖方的商店或收货点,可以准备提取。如果买方未能提取商品,且在卖方/快递公司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与买方联系后,买方未给出其他转运商品的指示,或者卖方持续超过2(两)个工作日无法联系到买方,订单将视为取消,买卖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将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14(十四)天内向买方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4.12.  如果在买方选择的送货时间,在网上商店系统指定的交货地址找不到买方或由买方授权的收货人,卖方有权将商品交给指定地址的任何其他成年人(酒精饮料需交给至少20岁且清醒的成年人)。
4.13.由于买方的过错或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买方在下单时指定了错误的地址;在指定地址找不到买方/收货人;买方未能提取商品;商品接收人是未成年人(或在交付酒精饮料的情况下小于20岁)或出示了无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拒绝出示此类证件(卖方必须根据法律或本条款和条件检查收货人的年龄)),导致商品无法送达,卖方将不重新发送商品(除非买方支付重复配送的费用),并退还预付的商品款项(运费除外)。如果买方选择在交货后付款,买方必须偿付卖方交货费用。
4.14.  卖方会在买方下单时选择的时限内,将商品送达买方。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卖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情况(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其他超出卖方或其代表控制范围的紧急情况),交货可能会延迟。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或快递公司必须立即通过电话与买方联系,商议与商品配送有关的所有事项。如果买方订购的商品包括酒精饮料,那么整个货件的送货时间将在周一至周六的上午10点至晚上8点之间,以及周日的上午10点至下午3点之间(卖方有权指定比上述时间更短的送货时段),并且送货将在买方选择的时限内和选定的日期进行(9月1日除外,该日不配送酒精饮料)。
4.15.卖方的代表(快递公司)会在买方选择的送货时间限制内,通过向买方指定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通知买方商品将很快送达。当快递公司到达买方指定的地址时,如果未能找到买方或必须根据上述第4.12条收货的其他人,快递公司将尝试使用买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买方或代收人。如果通过上述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买方或代收人,商品将不会交付,退款和运费事宜将根据上述第4.1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16.在所有情况下,如果由于买方的过错或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商品没有送达买方或延迟送达,卖方将不承担因未遵守交货时间限制而产生的责任。
4.17.在交货时,买方或收货人必须与卖方/快递公司一起检查商品的运输状况和完整性(分类)。如果交货时无法检查商品,买方必须在交货后尽快检查商品。
4.18.如果买方发现商品数量不正确,或者所送达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而发票、装箱单、运单或其他商品配送和接收凭证上未注明此等情况,买方必须立即通知卖方。一旦确认商品质量低劣,买方必须拒收此类商品,并将其退还给快递公司,同时在发票、装箱单、运单或其他商品配送和接收凭证上注明退货事实和原因。如果在收货后确认商品存在缺陷(数量、质量、分类缺陷等),买方必须发送邮件至以下电子邮箱来通知卖方:senas@padvaiskas.lt。商品的退换条款和条件见本条款和条件的第6节。
4.19.买方可以订购《立陶宛共和国食品法》规定的能量饮料,前提是买方至少年满18(十八)岁,且买方需要通过卖方规定的方法在网上商店系统中进行确认。只有在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另一名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至少年满18岁,并且在交货/收货时向卖方出示证明这一点的个人身份证件(立陶宛共和国或外国公民的护照,立陶宛共和国或外国的个人身份证,或2005年11月1日后在立陶宛共和国签发的新驾驶证)的情况下,能量饮料才能交付给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另一名成年人)或交给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如果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另一名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或者事实证明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另一名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未满18岁,卖方将不会把能量饮料交给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另一名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并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4.13条规定,这将被视为由于买方的过错或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商品(能量饮料)不能送达。
4.20.  买方可以订购《立陶宛共和国酒精管制法》规定的酒精饮料,前提是买方至少年满20(二十)岁且处于清醒状态,并且买方已通过卖方规定的方法在网上商店系统中对此进行确认。
4.21.法律实体仅可出于企业娱乐目的和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订购和购买酒精饮料。在网上商店订购酒精饮料时,买方(法律实体)确认其购买酒精饮料是出于企业娱乐目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并且根据《立陶宛共和国酒精管制法》第17条第6款和第7款,该法律实体不受任何此类购买限制。
4.22.  可以在网上商店每天订购酒精饮料,但只有在上述第4.14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才能进行配送,买方在网上商店系统下单时必须选择配送日期和配送时段。
4.23.  第18条第(4)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在立陶宛共和国,不得向醉酒人和20岁以下的人销售酒精饮料。在向买方(或在订单中指定的地址接收商品的其他人)出售酒精饮料之前,卖方(或卖方授权的人)首先要评估买方/该等其他人的清醒程度(即是否有任何迹象让人怀疑接收酒精饮料的人处于醉酒状态)。如果对买方或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有权接收交货的其他人的清醒状态有任何怀疑,酒精饮料将不会出售给买方/该等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4.13条规定,这将被视为由于买方的过错或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商品(酒精饮料)不能送达。

酒精饮料送达买方(或在订单中指定地址接收商品的其他人)的前提是,没有任何迹象让人怀疑其处于醉酒状态,且买方(或在订单中指定地址接收商品的其他人)至少年满20(二十)岁,并且在送达/提取商品时出示证据,即立陶宛共和国或外国公民的护照,或立陶宛共和国或外国的个人身份证,或2005年11月1日后在立陶宛共和国签发的新驾驶证。如果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其他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或者事实证明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其他成年人,或由买方授权收取网上商店商品的人)未满20岁,卖方将不会把酒精饮料交给买方(或买方地址上的其他成年人),并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4.13条规定,这将被视为由于买方的过错或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商品(酒精饮料)不能送达。

5.商品的保修期和有效期

5.1.在网上商店销售的商品的描述中提供相关商品的特征。
5.2. 对于由于买方使用的显示器的特性,在网上商店显示的商品颜色色调和实际颜色色调之间出现轻微差异,卖方不承担责任。
5.3.某些类型的商品享有有限的制造商保修或卖方保修,保修的具体条款和其他条件包含在商品的描述和随附的保修文件中。
5.4.如果根据法律规定为商品设定了有效期,当卖方出售这类商品时,卖方必须确保买方能够在有效期到期之前使用/消费这些商品。

6.合同撤销、商品更换与退货

6.1. 买方有权在下达订单后,在收到商品后的14(十四)个日历日内,通过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无需说明理由即可撤销在网上商店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并可更换商品,但不可更换和不可退货的商品除外):
6.1.1.   如果买方订购了多种类型的商品,且这些商品是分开配送的,则以买方收到最后一种商品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6.1.2.  如果商品是分批/部分配送的,则以买方收到最后一批/部分商品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6.2.为了行使撤销在网上商店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以及更换商品,但不可更换和不可退货的商品除外)的权利,买方必须在第6.1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senas@padvaiskas.lt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撤销/更换商品,电子邮件内容没有固定格式,但需要清楚地表明买方决定撤销合同(或要求更换商品)。
6.3.买方必须在发出撤销通知后的14(十四)个日历日内,将需要更换或退货的商品及时寄送或转交给卖方,地址是Šilo 1A, Glitiškės, Vilniaus r., LT-12492。商品的任何直接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6.4.如果因并非确定商品类型、特性和性能所必需执行的行为而导致商品价值贬值,买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6.5.退回或更换的优质商品必须完好无损,不得丧失其适销外观(未移除或损坏标签,未移除保护膜等)和消费属性,且必须未被使用过。商品以买方收到的原始包装整套退回,并附上购买凭据、保修卡(如有)、用户手册和其他附属文件。如果商品不完整、损坏、状况不佳或包装不当,卖方有权拒收、更换或退货,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不会获得商品退款。如果商品被放入额外的外部包装(盒子或袋子,用纸包裹等),且包装得到适当封闭(例如粘合),商品视为包装得当。任何易碎的商品在放入外部包装(盒子、袋子、纸)之前,必须用几层纸、布或泡沫包裹,以防止受到冲击。如果买方退回劣质商品,买方必须提供购买凭据。
6.6.对于买方接收但后来拒收的商品,买方将获得退款,退款时间不晚于买方发出退货通知后的14天内,但不早于卖方收到退货商品或证明商品已运送给卖方的证据(以较早的时间为准),卖方和买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果买方在14天期限到期时退还商品或提交发货证据,买方将立即获得退款。卖方将通过买方使用的付款方式退款给买方,除非买方已明确同意其他方法,并确保买方不会承担任何额外费用。退款将汇入买方支付商品款项的账户。
6.7.如果买方希望在交货时退回商品,商品应退还给交付商品的卖方代表。买方必须填写卖方代表提供的退货文件。
6.8.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被认定为消费者的买方才能行使上述第6.1条中的权利。其中,消费者是指出于商业、贸易、行业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寻求签订或已经签订合同的自然人。
6.9.在以下情况下,上述第6.8条规定的买方不得就已签订的合同,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或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6.1条更换商品:
6.9.1.  商品属于易腐商品或保质期短;
6.9.2.   包装商品在交货后被拆封,且由于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
6.9.3.  商品由于其性质在交货时已与其他商品不可分开地混合在一起;
6.9.4.  商品为酒精饮料,其价格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设定的,并且酒精饮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后送达,而且其实际市场价值取决于市场波动;
6.9.5.  商品为包装音像制品或包装软件,其在交货时已拆封;
6.9.6.  《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令规定的其他情况。
6.10.任何劣质商品或买方因其形状、尺寸、颜色、型号或成分而不喜欢的优质商品,将根据《零售业条例》、《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和立陶宛共和国的其他法令予以更换或退货。
6.11.买方有权在商品送达买方后的14个日历日内,将任何非食品商品更换成其他尺寸、形状、颜色、型号或成分的类似商品。如果这种更换产生价格差异,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重新计算产生的任何差额。买方承担退回优质商品的费用。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的第6.1-6.5条和第6.8条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换。
6.12.购买了劣质商品的买方享有《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第6.3641条规定的权利。
6.13.在收到劣质商品时,买方必须立即通过上述第6.2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卖方。收到此类通知后,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确认已收到此类通知。除非卖方和买方另有约定,否则买方必须将劣质商品退还给卖方。
6.14.如果将劣质商品更换成不同尺寸、型号、类型或其他特征的商品,买方必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价格与更换后新商品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将劣质商品更换成类似的商品,若订购时的价格与更换后的价格存在差异,则应适用对买方有利的价格。
6.15.在买方因商品劣质而终止合同时,卖方必须给买方退款。在本第6.15条所述的情况下,卖方将在买方发出退货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已支付的商品价格给买方退款,但不早于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日或卖方收到买方已将商品寄送给卖方的证明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卖方和买方另有约定(例如,买方不得退回劣质商品等)的情况除外。
6.16.劣质商品的退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6.17.如果买方在交货时确认所送达的商品质量低劣,买方可拒收商品并将商品退回给快递公司,并在发票、装箱单或其他证明商品转运、接收或退货的文件上注明退货的事实和原因。
6.18.如果买方在退还商品(无论商品质量好坏)时明确表示不需要退款,该笔款项将用于支付买方下次在网上商店购物时所需支付的款项。

7.争议解决

7.1.由本条款和条件引起的任何争议都将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争议将根据立陶宛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7.2.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侵犯了其在网上商店购物时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只要买方是《立陶宛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就有权向卖方提出申诉。如果卖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向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非司法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诉,以维护其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7.3.消费者应通过电子邮箱senas@padvaiskas.lt向卖方提出申诉。如果卖方在收到消费者申诉后未在14天内做出回复,或者卖方拒绝满足买方的申诉要求,消费者可以向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非司法机构,即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局(Vilniaus g.25, 01402 Vilnius,电子邮箱:tarnyba@vvtat.lt,电话:852626751,www.vvtat.lt),提出申诉;有关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国家食品和兽医局(Siesikų g. 19, 07170 Vilnius,www.vmvt.lt)提出申诉。消费者还可以在线上消费者争议解决平台(EGS)填写在线申诉表,网址为http://ec.europa.eu/odr/

8.最终条款

8.1.卖方使用买方在注册表格或订单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向买方发送所有通知,以及就其他事宜与买方进行联系。
8.2.买方使用卖方的电子邮箱地址senas@padvaiskas.lt和/或电话号码+370 698 32031,和/或通过网上商店提供的在线聊天工具留言,向卖方发送所有的通知和询问,以及就其他事宜与卖方进行联系。
8.3.如发生损害,责任方应根据立陶宛法律规定的程序赔偿对方。
8.4.买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在网上商店的注册。
8.5.本条款和条件是根据立陶宛法律制定的。
8.6.双方由于本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任何关系受立陶宛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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